在埃塞俄比亚农村,土地不仅是维持农民生计的物质和生产资源,也是重要的象征性资源,对地位和身份都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土地是一种重要资源。
由于迁移、战争、遗弃、离婚、一夫多妻的关系、疾病或死亡等因素更加让女性认定,土地是最基本、最可靠的资源。同时,她们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能力也在督促着女性去争取公平与平等。在埃塞俄比亚,女性约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关键作用。

尽管如此,她们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女性一样,受到区别对待。历史上,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埃塞俄比亚妇女极少获得和控制重要的农业资源,如土地、牲畜、农具。几个世纪以来,埃塞俄比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1974 年以前,土地制度未能为女性提供可靠的土地权利。她们只能从其父母或已故丈夫那里继承土地,且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随着 1974 年的军事政变,封建地主土地制度被国家土地所有权所取代,女性土地权利开始得到关注。
尽管公告在内容上承认男女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也有意向女性倾斜,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惠及多数女性即便在土地改革中受益的女性,被分到的也多是贫的沼泽和边际土地。

政策上的保障
女性在农业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她们在获得和使用地方面遭遇了不平等。1974 年以前,她们可以从父母或已故丈夫那里继承土地。在这一时期,女性的土地权利高度受制于出生或婚姻家庭。
然而,在1974 年推翻了帝制之后,军政府立即实行了激进的土地改革,将全部土地国有化。原则上,这一改革是为了结束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这种剥削主要发生在埃塞俄比亚南部)。但不容忽视的是,改革似乎对性别平等和女性土地权利也很重视。
根据第 31/1975 号公告,承认男女都有获得农村地的平等权利即在没有性别差异的情况下,任何愿意亲自耕种土地的人都应被分配足够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农村土地。此项公告内容是军政权对女性地权利的背定和保障。

在分配土地的过程中,女性户主家庭得到了军政府和各农协的适当关注。传统的社会规范下,男性户主才是被国家法律所承认的。但事实上,在一些地区确实有女性户主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战争、饥荒、疾病等导致家中的男性死亡,女性便成了家里的户主,即使不被法律所承认。
军政府关注这部分特殊家庭的存在并为其提供便利,规定所有额外的土地都从地主手中没收,并分配给无地女户主的家庭。在公告的基础上,土地的分配以家庭规模为基础,没有性别差异。
例如 1978-1979 年间在古吉姆的土地分配中所有女性户主家庭根据其家庭规模与男性户主家庭获得同等土地。这是军政府努力确保在土地相关问题上的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

实践中的忽视
首先,尽管军政府为改善女性土地权利付出了一定努力,但是实施过程中的扭曲、不彻底以及埃塞传统文化中的负面解释,事实上加剧了性别差异,对女性土地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土地是分给户主的,而不是分给每个家庭成员。由于丈夫是实际意义上的户主,因此已婚女性完全被排除在单独获得土地之外。
此外,“亲自耕种”一词对女性有着负面的含义,在埃塞它被直接翻译为“用牛耕田”,而在文化上是禁止女性耕田的,这是有违社会风俗与传统习惯的。此种文化解释成为女性获得和控制土地的一大障碍。

其次,分配给女户主家庭的土地多是潮湿、贫、需要做大量劳动准备,并且远离家园的。这种土地分配方式,无异于加大了女性的耕种难度。而且最关键的是,即便女性辛勤耕种,在贫的土地上也不可能有好的收成,这就导致女户主的家庭难以维持生计。
由于新兴家庭的增多,土地重新分配的频率越来越高女性耕种的土地经常被占用,导致广泛的土地使用不安全和财产损失,使得矛盾逐步升级。
最后,军政权在保护离婚和丈夫死亡的女性的土地权利方面执行不力,与公告内容存在较大出入。例如,如果是一名男性提出离婚,那么女性可以获得家庭土地的使用权,收获的粮食也会进行合理分配。
但是,如果离婚后这位女士有很大可能离开当前的居住地去往其他地区,那么土地将重新被男方的家庭收回另方面,如果是一名女性提出离婚,她在当地没有亲戚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会被无情的赶出丈夫所在的家族,不会获得任何粮食补贴和土地。
因此,埃塞的许多离婚女性选择迁移到附近的城镇,在那里从事服务行业,例如出售饮料以补充收入。还有许多人移居到更远的地方,在那里她们可以找到高酬劳的工作。如此看来,女性在离婚后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土地很大程度上被丈夫所在家族或者地方政府收回。她们要么回到亲戚身边,要么跑到其他地方谋生,生活相当艰难。

例如接下来的两个真实故事:首先是一位离婚女性在马卡尔沃瑞达(东古吉姆)的经历。
父亲去世后,她就到附近地区找工作。不久,她和一个男人结了婚,生了五个孩子。结果,她的丈夫变得咄咄逼人,一直在攻击她,因此她 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因为是她提出离婚,她的丈夫拒绝在离婚后给她和她的孩子一块土地。
不得已她带着孩子回到母亲的家,在那里几乎找不到食物。她经常请求她的前夫和家族的长者分一块土地给她。但其前夫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土地权利是他自己的,不是给她和孩子的,并且让她按照结婚之前的方式生活。
迫于生活的压力,这位可怜的女性只能选择在城里当一名女佣,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她的孩子只能跟他们的外婆相依为命,生活在一起。传统的观念和习俗在埃塞农村是根深蒂固的。
男性理所当然地认为土地权利是自己的,也是其所在家族的,即便结婚生子,土地权利也不会分给妻子和孩子,他们甚至认为这是保护自己和家族利益的表现。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丧偶女性的,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没收了土地。该妇女生活在沃雷达地区,她是这么描述她的经历的,“虽然我和丈夫拥有土地,但我们的婚姻没有孩子。我丈夫在结婚四年后去世了。他死后 40 天,政府官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了我的土地。当我意识到我的土地被占用时,我向所在社区的领导提出了请求,想把我的土地要回来。
但是社区里的人是这么回复我的他们说:你没有孩子,你在变老,而且再婚的可能性很小,离开这个地方的几率很大。总而言之,你不需要分到土地,我们会把它分配给更需要的人。可悲的是,由于法律倾向于男人而不是女人,我也无法将他们告上法庭。”
这是丧偶女性的真实生活写照,因为没有丈夫和男性亲属的帮衬,她无法获得土地来耕种,最终只能忍气吞声,回到家乡或者到别处谋生。

虽然女性在农业生产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土地改革没有改变她们的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是建立在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观和信仰之上的。男性往往控制农作物和牲畜商品的收入,而女性则承担种植田间作物、蔬菜和果树等工作。
只有在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中,她们才有可能控制家庭的农业收入。然而这仍倾向于同她们的男性亲属磋商,如果私自做决定,可能会导致女性被赶出家族或者被惩罚做重活。在埃塞传统的家庭中,男人通常避免咨询他们的妻子,尤其是在需要做严肃决定的事情上,比如租赁或出售土地。

总的来看,1975 年的土地改革既没有完全忽视女性土地权利,也没有实质上改善她们的处境。军政府虽然努力在土地分配和使用方面向女性倾斜,但无奈受制于埃塞当时的社会风范与传统习惯,很多措施无法做到上传下达。
同时,地方官员大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关于女性的土地诉求和纠纷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土地被没收和征用是常有的事,使得女性地权利在当地得不到保障。
最后,军政府推行的土地改革未能挑战和打破埃塞社会中禁止女性耕种的文化传统女性在田间劳作仍被看作是有违道德的,这也是对女性在推动埃塞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忽视。

综合来看,埃塞俄比亚的文化封建主义和封建政治制度的特殊历史是导致其总体发展缓慢的关键原因,而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是其不发达的根本原因。埃塞存续数千年的封建主义是建立在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因为地制度的保守,以及历任统治者紧紧盯住政治利益,不考虑经济、社会利益,才使得整个国家的封建主义经久不衰。
如果不改革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制度,埃塞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重大的国家发展,而农业的现代化需要土地改革来持续推动。但是,土地改革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境地,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正是在一次次的改革中,土地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历届埃塞政府也在这个过程中吸取了经验教训,以应用于其他领域的改革中。在未来埃塞政府的政策制定中,土地制度仍然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