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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什么是信赖利益保护?其行政机关又应当如何适用?

1005人浏览   2024-04-15 22:39:52

信赖利益保护是一种法律原则,它的意思是,当一个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做出了一个承诺或者决定,让他们有了一定的期待,比如给他们一块土地、一项补贴、一份许可证等等,那么这个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意改变或者取消这个承诺或者决定,否则就要赔偿他们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信赖利益保护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一些争议和困难。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行政机关的承诺或者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承诺或者决定?如果变更或者撤销了,应当如何赔偿受影响方的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分析和判断。

本文以某市城市管理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纠纷的案件为例,介绍了信赖利益保护在该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讨了信赖利益保护在中国行政法上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如何完善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操作。

案件

某市环境环保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制定了一项补贴政策,即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其节能减排的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该政策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宣传。

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为了响应环保部门的政策,投入了大量资金改造生产设备,提高了节能减排的效果。2018年底,服装公司向环保部门申请了节能减排补贴,经过审核,环保部门批准了服装公司的申请,并出具了《节能减排补贴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约定在2019年1月底前将补贴款项发放给服装公司。

然而,在2019年1月中旬,环保部门却通知服装公司,由于市财政局调整了预算安排,无法按期发放补贴款项,并要求服装公司重新提交申请,等待下一年度的安排。服装公司不服,认为环保部门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环保部门按照《批复》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环保部门辩称,其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是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构成对服装公司的法律承诺或者决定,且受到财政预算的制约和调整,不能视为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此外,环保部门认为,《批复》只是一份行政审批文件,并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作为服装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服装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判断该案件的关键。具体来看:

首先,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从其定义来看,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并不属于对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某种活动之前作出的许可性决定,而是一种鼓励性、奖励性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因此,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不构成行政许可。

其次,即使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属于行政许可性质,是否符合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根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环保部门变更或者撤回节能减排补贴政策的理由是市财政局调整了预算安排,无法按期发放补贴款项。这一理由显然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首先,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修改或者废止;其次,准予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即企业的节能减排的量和效果,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再次,为了社会权益的需求,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最后,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变更或者撤回,而不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的通知或者决定。因此,环保部门变更或者撤回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不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环保部门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不构成行政许可,即使构成行政许可,也不符合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条件。因此,环保部门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按照《批复》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服装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适用信赖利益?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平正义,即在制定和执行承诺或者决定时,要对所有的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一视同仁,不能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守约,即在制定和执行承诺或者决定时,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或者决定,不能出尔反尔或者欺骗欺诈。行政机关应当效率优先,即在制定和执行承诺或者决定时,要尽量减少对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干扰和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结语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保护了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在中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在相关法律及其相关解释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实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正义、诚信守约、效率优先等原则,制定和执行合理合法的承诺或者决定,并在必要时给予受影响方合理、充分和及时的补偿或赔偿。

同时,法院也应当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正确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行政法治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诚信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服务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对国家行为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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