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有一起违法建设案件。是开发商给予某政府的一个扶脱贫攻坚政策,包括当时某地的主要领导的口头承诺,由于当时脱贫攻坚任务比较重,允许先建后批。

没有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先建设了项目。后来等脱贫扶贫户已经搬迁入住房屋,然后被行政执法部门告知这这些房屋是违法建设房屋。要求承担数数额较大的罚款,这时候开发商不乐意了,我是基于你政府的信赖利益建设的房屋,而且是用于脱贫攻坚的目的的,事后呢,需要补办手续,但是呢,存在了一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当然,有些手续是不好补办的,因为有违法建设就没办法补办相关手续,这样就要承担大量的罚款。

对此呢,笔者认为,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款的时候,也要考虑当时当事人是否基于信赖利益而建设的,是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