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王某两人自由恋爱结婚。就在两人将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某要求马某写一份保证书,保证如果以后马某提出离婚,那么马某的婚前财产应由王某分得三分之一,马某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然而在婚后的第3年,两人因性格不合,为家务事情经常吵嘴打架,于是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遂拿出马某所写的保证书,并提出马某的婚前财产应分三分之一。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王某结婚前要求马某写保证书,马某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但他选择了写,说明马某同意王某提议,如果婚后马某提出离婚,就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分给王某三分之一。也就是说马某同意其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据此,王某可以在马某提出离婚后,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马某的三分之一婚前财产。
大家说法
市民笪先生:王某在将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要求马某写婚后若离婚就处分马某婚前财产的保证书,当时马某如果不写,怕王某翻脸不同意结婚。为了能够与王某顺利结婚,马某不得已才写。这显然是在马某精神受到挟制的情况下所作的行为,这应该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吧。
市民王女士:王某还是比较聪明的,为了自己将来能够不发生婚变,事先让马某写下保证书。先不评论这个行为是对是错,但是起码对马某想轻易提出离婚是一个约束。我相信王某在让马某写保证书时,不是想着借结婚贪图马某的财产的。再说,王某的行为法律也是认可的,支持法院判决。
市民李女士:法律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王某与马某关于马某婚前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也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写保证书的时候是违背其意愿的。法院也没有理由不这样判吧。